合同承诺取消需要的条件有:
1、承诺人应以通知的形式向要约人发出撤回承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并不愿意签订合同,否则不会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内,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以防止承诺生效。
合同承诺有效条件有哪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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