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所散发的广告单中承诺所售房屋是拥有70年北京市产权的商品房,并可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结果该批房屋实为小产权房,购房者高女士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开发商退还高女士购房预付款一万元。
高女士持某开放商所散发的广告宣传单前往办理购房,其公司的业务员在向她讲解的过程中反复承诺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高女士欣然决定购房并交纳了一万元预付款,但是经过进一步的了解,高女士发现所要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小产权房,并不能办理开发商所承诺的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开发商所售房屋确为小产权房,该公司已于2009年7月19日向原告高女士出具退款承诺书,但并没有依约退费已构成违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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