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女婿将岳父33.8万余元的房屋动迁款私自领走,岳父索要不成,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原告放弃部分,剩余的金额被告严先生如数归还岳父陆老伯10万元。
原告陆老伯,系被告严先生的岳父。2003年,女婿严先生未经岳父陆老伯的同意,将属于陆老伯所有的房屋动迁款33.8万元私自领取,2004年为岳父购买一套房屋,用掉了17万余元,尚余的16.8万元未归还给岳父。当时因女儿与女婿关系不和,为使他们夫妻和好,陆老伯没有在乎这笔款,陆老伯让女婿写了欠条。2006年女儿与女婿协议离婚。于是2007年10月,陆老伯状告女婿返还动迁款的应得部分16万余元。
被告严先生认为,在欠条中承诺每年归还一部分,严先生又以当时夫妻并没有离婚,部分钱款已被原告的女儿消费,家庭经济无来源以及抚养儿子为由,拒绝还款。
在审理中,原告陆老伯考虑到女婿与女儿虽然离婚,看到他们间尚有一个儿子要生活和读书,现有的经济状况较困难,因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女婿归还10万元,其余的数额及利息均予以放弃。但被告严先生仍坚持不还。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动迁款予以领取,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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