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身患重病,法院主动将庭审移到医院进行。10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告承诺为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用。
李某是个80多岁的孤寡老人,老伴早已去世。去年11月,李某被查出患有肺癌晚期、冠心病等多种疾病,需要立即治疗,但李某经济困难,每月只有四百多元的低保金,无法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无奈的老人只能决定把住了一辈子的老房子卖掉筹钱。
由于老人化疗后行动不便,就委托弟媳妇孙某办理卖房事宜,双方在公证处就此事进行了公证。老人病情渐重,就经常向孙某询问卖房的事情,但孙某总是把话题叉开。一晃半年过去了,老人逐渐起了疑心,让亲戚去房管部门查询,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孙某的儿子。
李某质问孙某,并要求孙某将卖房款给自己治病,但孙某却予以拒绝。无奈的老人只好向法院起诉。
因为老人经济困难又重病在床,镇海法院减免了诉讼费8800元,并决定走出法院,在老人的病床前开庭。鉴于双方是亲属关系,法院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经调解,李某同意房子归孙某儿子所有,孙某及其儿子承担老人今后的全部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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