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日,因被执行人的赖债行为,港口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采取了强制过户,极大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安某与李某因债务产生纠纷,李某用其与丈夫共有的房屋抵债,但债务到期后,李某拒不偿还安某的债务,安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和其丈夫将房屋抵债给安某行为有效,判令李某协助安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耍赖,并以各种理由搪塞。其认为安某不能奈其何,更不能对其房屋进行处理,故一直躲避不予偿还安某的债务,也不协助安某将该房过户。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及其丈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仍不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该案的主办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因向第三人借款8万元,已私地里将该房作为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得知这一情况,主办法官找来安某,向其说明该房屋李某已因借款抵押给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债权时,享有抵押权的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未设定抵押权的普通债权,因此只能待抵押权消灭时才可下裁定过户。但安某表示,只要房子能过户给她,实现她的合法权益,该8万元的债务其可以帮李某偿还。经主办法官协调,第三人同意安某代为清偿李某的欠款。至此,李某与第三人的抵押关系消灭,该房屋已不存在抵押的情况,法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强制过户。
主办法官于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出了强制过户的裁定,并在房产管理部门的协助下,为安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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