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一、抵押担保范围怎么写?
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民法典对车贷有什么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动产抵押超级优先权对降低银行车贷业务中因抵押登记空窗期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放贷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银行在今后的车贷业务实操中要充分利用此规定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根据该条的规定,要享有超级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抵押物须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二是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本身的价款而不是其他债权;三是须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超级优先权的优先效力在于享有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滞后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产生往往与抵押权标的物价值的保存或者增加有关,所以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超级优先权。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抵押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3、标的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时,对标的物的占有没有转移,而质押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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