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和煤矿采掘企业,从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按此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年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数确定。
二、建筑企业缴费比例为工程总投资的2%。缴费时间为签定承包合同之日至开工之前,参保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依据年生产能力按年度核定,按月缴纳,标准为: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企业为2元/吨煤,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至100万吨企业为1.5元/吨煤,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企业为1元/吨煤。
四、自本通知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建筑和煤矿企业不再执行按工资额与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
五、煤矿企业以本通知规定的吨煤缴费标准为基数实行浮动费率。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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