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办理对象
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是本辖区的居民。
申请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时不超过1年。
申办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详情请见: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办理结果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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