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犯罪,通常包含如下五种主要行为模式:
首先是提供银行账户等金融工具,作为掩盖非法资产来源的途径之一;
其次是协助将犯罪所获得财富转换成为现金或者可流通证券等形式进行流转;
第三则是通过大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式,协助财富进行转移,从而逃避监管;
再次,协助将非法资产跨境流动,以此来掩盖其真实来源地;
最后,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隐匿非法资产及其收益的真正来源和真实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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