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平顶山叶县农民李某收到了平顶山中院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款。2001年8月,因涉嫌故意杀人,李某被关押。直至今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李某才重获自由。对于收到的国家赔偿款,李某认为赔偿偏低。
赔偿
索赔380万余元,最终获赔98万余元
昨天上午,李某从平顶山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被宣告无罪后,今年6月3日,李某向平顶山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平顶山中院赔偿379.67万元。此后的一次听证会中,他将申请数额增加至380.12万元。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判处刑罚,经重审宣告无罪后,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即平顶山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平顶山中院决定,赔偿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98.08227万元。
能否要求节假日三倍赔偿?
在申请中,李某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87.88万元(节假日三倍赔偿)。
平顶山中院:李某从2001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2013年4月25日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公布的2012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依此标准,应赔偿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李某提出的节假日按上述标准的三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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