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八个月大的婴儿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很难被分配到男方作为监护人。
但当女方存在如下其中之一的情况时,若男方提出直接抚养该幼儿的请求,则此举将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及认可:
.女方罹患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无法治愈且长期积累,使得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将会给婴儿带来健康风险;
.女方虽具备抚养能力但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男方不得不主动提出子女须与其共同生活的要求;
或者,基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因素,证明子女确实不适宜由女方继续抚养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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