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任何人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五条国家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制定、记录和保留旨在救助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有效传达给员工和利益相关者。公司还应为这些儿童提供足够的支持,使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直至他们超过公司应设立的上述儿童的年龄,记录和维护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中涉及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条例年龄要求或正在上学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并将这些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传达给雇员和利益相关者。公司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以确保在学校时间内不使用儿童或青年工人
此外,这些儿童和青年工人的日常交通(工作地点和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无论在工作场所内外,公司都不得将儿童和未成年工安置在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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