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士官安置条件。退役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④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官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2.士官转业由国家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士官转业一般安置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人。士官是安排到国企、集企当工人,其本身也是指令性的,也属于编制,只是这个编制不像机关事业单位强调那么突出罢了,且全国只有退役军人享受政府安置的待遇。如果士官转业安置到事业单位当工人,这也是指令性的,士官转业在事业单位享受的待遇与在编职工一样。在把握这个问题时,是先解决接收问题,只要接收,编制问题自然解决。但士官在事业单位接收之前不要承诺不要编制,因士官转业安置本身就是指令性的。
3.士官转业编制不是问题。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条例(试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收,士官转业依法享受编制待遇。
士官专业安排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伍时原系待业青年;
2、入伍时原系在职职工;
3、入伍时原系在校学生。
诠释:
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县、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异地安置的须报请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经驻军医院诊断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末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市区)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官转业安置实行集中交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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