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奖金单独计税还是综合计税分析如下:
1、个人每个月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是负数的话,可以将奖金纳入综合计税;
2、个人每个人收入在扣除其他费用后,是正数的,那就可以将奖金单独计税。首先,将奖金单独计税还是纳入综合计税都是要视情况而定的,如果个人整个月的所有收入减去应该扣除的项目费用,得到的数值是负数的话,那就应该将奖金纳入工资部分进行综合计税了。其次,如果个人的整月收入减掉了改扣除的费用后是正数,这个时候奖金就应该选择单独计税了,而不是应该与月收入一起综合计税。其实,并不是只有上述这两种情况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个人的月累计收入减去应当扣除的部分后得到的是0,为就是收入与扣除费用支出是等额的,这种情况下,奖金是被单独计税还是纳入综合计税,都是可以一起选择的,不一定非要用哪种方法计税,但是必须要依法计税,这是我们最基本的守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
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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