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①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②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③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单位: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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