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拥有100名员工的化工企业。2008年底,公司进行了重大技术创新。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减少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自2009年2月起,a公司上海总部和广州办事处开始裁员计划,其中取消了5名营销人员,上海总部只剩下一名营销总监;广州办事处裁撤了4名营销和销售人员。对于所有下岗人员,公司应按照“单位每满一年工作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是下岗人员之一。2009年2月9日,小王上午仍在参加公司例会,下午被告知:“公司已下岗,无需再来。”虽然公司给予了经济补偿,但小王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他听说同一家公司的另一名员工下岗后的经济补偿是他自己的几倍。他对此不满意,因此提出仲裁,要求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小王想问a公司本身的行为和程序是否恰当?小王的上诉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评估]
对裁员三个关键点的分析
律师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有三个关键问题:第一,a公司实施的裁员计划是否符合法律原因;第二,a公司实施的裁员计划程序是否合法;第三,a公司支付给小王的经济补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正式裁员程序是什么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法定裁员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雇主必须在以下两个程序中进行选择:第一,提前30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第二,提前30天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比较表明,无论采用何种程序,用人单位都应履行三个步骤,即事先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和劳动行政报告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小王上午仍在参加公司的例会,并被告知“公司裁员,下午不需要回来”。a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
区分公司的裁员是否合法
律师说,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雇主想要实施裁员计划,必须满足两个法律原因。一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四种裁员情况之一;另一方面,它应该有法律规定的裁员人数。其中,四次裁员是指:A。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B生产经营困难严重;C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的。法定裁员人数是指裁员人数必须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与本案相反,虽然a公司有第一个法定裁员理由,但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a公司员工总数为100人,按照“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要求计算为10人,但事实上,a公司在上海和广州仅裁减了9名员工,不符合“20人以上”或“占员工总数10%以上”的要求。因此,a公司实施的裁员计划不符合法定原因,其行为也不属于法定的“裁员”行为
如果不符合裁员原因,支付更多的补偿是没有意义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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