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合或然率和损害规模,明确各相关方之间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分配。
其中,关于财产赔偿的部分,应首先依据强制车辆保险条款,由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该限额以外的损害赔偿,将依据责任比例予以合理划分。
如若无责方,即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反之,倘若有责方,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将按其负责程度比例,相应地赔偿对方因事故引起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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