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右转弯与直行电动车碰撞事故
在驾驶机动车遇到直行电动自行车方面产生碰撞的责任判定问题上,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现场事实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裁定和判定。
在此,为您详细解析在这种情形下各方责任的具体划分情况。
首先,关于机动车右转与直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责任归属问题,根据现行法规明文规定,在发生此类交通事故时,转弯车辆理应礼让直行车辆通过,因此,若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通常情况下应由转弯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直行车辆也可能需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转弯车辆已经开始转弯,而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避让,从而导致两车相撞,此时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直行车辆所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明确的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并未遵守该规定,反而与正在转弯的车辆发生碰撞,那么在此情况下,直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直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与按照信号灯正常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在此情况下,直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车辆行驶至没有交通指示的路口时,应遵循右侧优先原则,即无论右侧来车是直行车辆还是转弯车辆,均应让右侧车辆先行通过,否则在此情况下,直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
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机动车正常行驶与横穿电动车相撞
依据现行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时速不超过20公里范围内被归类为非机动车辆;
若其超出该限制并引发交通事故,则需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可能将其划分为机动车类别。
针对这两种情况,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产生的交通事故,由存在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应按照各自过失程度的比例来分担责任;
(二)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无任何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存在过失,则可根据其过失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失,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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