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4.要求还款的权利。
有下列义务:
1.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6、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7、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8、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定作人对承担人就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复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0、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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