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条件是什么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被盗抢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七)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八)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九)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十)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二、扬州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办理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6.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三、扬州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第十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款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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