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是强制措施吗?
时间:2023-04-10 15:22:58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不属于强制措施。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而强制措施不仅包括拘留和逮捕还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包含的内容较羁押要广泛。民事和行政诉讼没有羁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妨碍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

一、什么是临时羁押

1、没有临时羁押的这种说法。问的可能是一般羁押。

2、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3、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三、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其实在法律中是没有临时羁押的概念的,临时羁押是指在证据不足或者不足以支撑逮捕的决定时临时做出的决定。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留、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不能有违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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