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成长与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这些权利包括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充分发展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发表意见的权利。父母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并在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意见。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成长与发展权,以及受到保护与照顾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参与的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对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具体而言,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意见。
未 成 年 人 生 存 权 、 发 展 权 与 受 保 护 权
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与受保护权是我国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其中,生存权是保障未成年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发展权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权利,而受保护权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免受外界不良影响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往往处于一种相对脆弱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他们需要特别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侵犯。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权,我国法律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未成年人。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受教育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侵犯。
对于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我国法律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和侵犯。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与受保护权是我国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们应该倍加珍惜他们的权利和尊严。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成长与发展权,以及受到保护与照顾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参与的权利。这些权利和尊严是我国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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