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未经对方允许而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得到了另一半的书面授权许可情况下才能这么做。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被侵权的一方依然有权利索要归还这些财产。
但是,若这些财产已经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购买并持有,那另当别论。
我们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对没有权力办妥某项事情的人擅自将不动产或动产转给他人收受的,拥有所有权的人应该有权加以追回,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受让人得以合法取得所转让的该类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具备以下几点必要条件:
首先,受让人必须在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时候确属真诚且无意欺瞒;
其次,其支付的价格应当合理适当;
最后,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之后的手续是否完备至关重要,登记与交付缺一不可。
若是受让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原所有权人应有权向上次作出无权行为的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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