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地决定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5 11:34:58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对征地行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方。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补充的是,提起行政复议时应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

(1)若征地行为由国务院部门作出,复议机关为国务院;

(2)若征地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若征地行为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复议机关为进行授权委托的两级人民政府。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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