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担保人责任
时间:2023-03-01 19:41:11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买卖中的担保人责任是指在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二手房交易合同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如果是一般保证,先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承担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做担保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一般保证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坏或损失,则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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