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
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
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之日止的这段等待分配的时间。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安置的。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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