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婆因借款事项未依照协议约定进行还款,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为出借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即公婆在具有合理性且及时性的时间段内予以退还该笔借款。
若是公婆未能在既定的合理时间内给予返还,依据该法典的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则可依法要求公婆根据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来支付相应的逾期损失。
实践操作过程中,贷款人应首先尝试与公婆进行平等、友好的沟通协商,使其了解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偿还欠款这一重要原则。
如沟通协商无果,贷款人便可通过书面形式对公婆发出催款通知,同时具体说明如果不能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还款,将会面临如何采取法律行动的后果。
然而,即使接收到这样的通知,若公婆依然拒绝还款,贷款人就有必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公婆归还借款本息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在发起诉讼状的时候,贷款人有责任提供借款协议、款项转移记录、催收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借款行为的真实性以及公婆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的事实。
法院会根据贷款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做出公正的判决,要求公婆归还借款本息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倘若公婆仍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贷款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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