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澳门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澳门法律规定的权力,既包括澳门原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即1999年12月20日回归后继续有效的原澳门法律,也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新制定的相关法律。澳门驻军人员行使的权力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如驻军协助救火,只行使澳门消防方面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而不能行使相关执法人员以外的权力。
1999年12月20日之后,威胁澳门社会治安的因素将依然存在,仍会有黑社会势力活动;走私贩毒、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持枪抢劫、杀人越货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严重的打、砸、抢、烧事件,虽然木会经常发生,但也不能绝对排除;澳门地区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也不可避免。我军是人民的军队,澳门虽然实行一国两制,但保护人民的和平劳动和保护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解放军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必要,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和有中央军委的命令,澳门驻军就应当积极参加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活动。执行任务中,澳门驻军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指挥官要亲临第一线实施指挥,教育部队遵纪守法,除了做好部队的协调外,还要做好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指挥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工作,要正确、灵活地处置各种情况,要加强请示报告,搞好物资保障工作。总之,要依照澳门法律的规定,圆满完成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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