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条件
1、在外省市进行了失业登记;
2、户口在我市,需要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外省的失业人员须将失业金及其他待遇(含医保待遇)转到我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账户方可办理;省内的失业人员须将医保待遇转到我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账户方可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条件
1、在我市进行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2、户口在外省、市且需转迁的。
转移材料
1、失业保险转出单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三份
3、《求职登记表》一份
4、失业人员身份证
5、失业人员户口本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材料
1、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证明
2、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账户。
转移流程
1、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2、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3、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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