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国家科委颁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应当重申:竞业禁止义务,是指持有商业秘密的人不得在其他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形式的单位任职转让、退休后三年内的权益,或者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否则,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200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竞业禁止合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当自觉履行竞业禁止的合同规定。以上规定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和人才流动,夺走原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只有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公平、合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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