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并不代表着侦查工作已然终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主要发生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干扰到侦查行动的顺利展开,同时也能有效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特定条件下能够暂时摆脱羁押状态。而侦查工作的结束则往往意味着侦查机关已圆满完成了对案件的全面调查、搜集证据以及初步揭示犯罪事实等多项关键任务,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因此,取保候审和侦查工作的结束实际上是两个完全独立且相互关联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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