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房过程中出现拆迁怎么办
拆迁前会进行公示。
1、按照规定,如果政府要对此地房子进行拆迁,应该提前几个月进行公示。此公示不但面向社会,还会面向房管局,也就是说公示期内将被拆迁的房子在房管局无法过户。既然现在您买的房子能顺利过户,短期内应该不会面临拆迁问题。
2、如果是在拆迁公示前买的房子,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拆迁公示前,房子产权清晰,是否拆迁也不由卖方个人意志决定,因此不能恶意认为卖方是为规避风险而卖的房子。
3、假如买到的房子真的要拆迁,房主会得到动迁补偿费,可能也会有一定的装修补偿费。
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改吗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网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2、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洪水等)。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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