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包括以下关键环节: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失去索赔利益的实现。
3、实现施工索赔的关键是承包商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面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成为工程签证。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诉讼是施工索赔的最终救济手段。
施工索赔的依据应包括什么
施工索赔的依据如下: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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