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每月返在个人帐户返回比例如下:1、35岁以下,每月到帐是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支付部分);2、35岁-45岁,每月到帐是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支付部分)+单位划拨的1%;3、45岁-退休,每月到帐是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支付部分)+单位划拨的1.8%;4、退休以后,每月到帐按广州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4.1%。
重庆医保返还个人账户比例
重庆医保返还个人账户比例是35岁以下百分之三点三,35岁以上百分之三点五。
医保参保范围为:
1、本市城镇户籍,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外地户籍老人按照正常标准收费);
4、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外地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按正常标准收费);
5、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医保一二三档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一档:(单位6%+个人2%)+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2%)+生育医疗(单位0.5%),缴费基数为员工实际缴费工资(最低为3131元),总交费272元;
2、基本医疗二档:(单位0.5%+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1%)+生育医疗(单位0.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为5218),总交费52;
3、基本医疗三档:(单位0.4%+个人0.1%)+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0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为5218),总交费为29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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