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虏罪主体可以是谁
时间:2023-03-24 19:51:28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虐待俘虏罪属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罪的基本特征: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情节恶劣”,指指挥人员带头虐待俘虏的,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或者重要俘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犯罪主体是军人,主要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会破坏俘虏管理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命令是对每一名军人的最基本要求。(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即超越条例条令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正当地运用职务上的权力。军队条例条令对各级首长和指挥人员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按照这些规定办事,将职权用在有损于国家和军队利益的地方,就是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是指指使部属实施违反军人的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业职责的行为。这些违反职责的行为从其危害程度看,包括违反军纪的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但不包括犯罪行为。因为指使部属进行犯罪活动虽然也属于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但这种情况已构成共同犯罪,应技本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看待。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使部属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部属所担负的职责,另一种是不正当地让部属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毁损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引起严重事端的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军人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必须服从首长。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侵害的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不仅限于军官和士兵之间的,而且也包括上级军官与下级军官之间的,甚至还包括士兵与士兵之间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二、如何区分虐待的情节是否恶劣

若要判断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的手段等。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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