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是虐待犯人,情节恶劣,虐待的对象必须为俘虏,即在战争中被我方俘虏的敌方人员。虐待俘虏罪的立案标准是:指挥员虐待俘虏;虐待三名以上或三次以上的;以残忍手段虐待俘虏;虐待受伤的俘虏;导致俘虏自杀、逃逸等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被监管的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在犯罪侵害的客体上,虐待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种犯罪的对象不同,虐待俘虏罪所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规定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全文6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