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偷税、逃税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只要行为人的逃税行为符合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备其他责任要素,其行为就成立逃税罪,只是还不能发动刑罚权而已。换言之,由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只是处罚阻却事由。因此,不能将“不具有处罚阻却事由”作为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亦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并不是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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