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二)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民法典》之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业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可以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
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是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比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都是现实交付。
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
本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该动产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交付必须是以出卖人的意思而做出的,如果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买卖合同等民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我国的买卖合同作为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的代表,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合同形式。也是最常见的纠纷原因,归根结底,是合同的双方对于权利义务认识不清导致的。
一、买卖合同必须用书面合同吗
买卖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因此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土地管理法》规定,房屋买卖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一方面是房屋价值比较大,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更为妥帖。另一方面。在房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携带买卖协议去产权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要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买卖,即只有买受人经过在试用期间内的试用并作出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后,买卖才能成立,买受人才开始履行自己支付价款的义务。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不承认购买标的物,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原先订立的合同要随之解除。买受人承认购买标的物与否完全在于自己的意志,他没有义务解释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原因。试用买卖也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即买受人承认或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应在试用期间内作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都宣告成立,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标的物,并应按约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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