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意外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并且无法防范以及不能避免的不良后果。根据该概念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患者特殊的体质或者特殊的病情所导致,医务人员无法利用现有的医学技术条件可以预见和避免,因此,发生医疗意外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医疗意外死亡医院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五)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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