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买卖由买卖双方共同完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一方可以申请,但双方需到现场办理过户登记。第二条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树木等固定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的一致性。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证;二、买卖合同,交换捐赠;
(3)继承人或者遗赠的材料;
(4)分立、合并协议;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
(6)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纳税证明;
(八)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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