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民法典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和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国籍文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住证》或者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者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和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身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民法典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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