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这意味着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拥有了相关财产,且该财产被认定为个人私有财产。
在双方结婚并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些个人财产并不自动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范畴。
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之间达成协议或进行赠与,个别财产有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1、这里所述的“赠与”就是一种不要求任何回报的转移财产的举措,其带来的法律影响即是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经过赠与程序后,已经赠出的财产将无法令接收人交还。
至于房屋以及车辆这类大额财产的赠与,务必按照规定进行过户手续办理。
2、夫妻二人间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财产约定,以决定哪些婚前个人财产最终将成为夫妻共享的资产。
这种财产约定无论是发生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都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如果是在结婚前提下做出的财产约定,那么只有当双方等到正式迈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这个约定才会正式生效。
若是在财产约定后双方未能步入婚姻殿堂,那这份约定便不再具有依法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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