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黄*成在担任广水市关庙镇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向本所会计打借条、支条的方式,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88.4万元,其中用于投资股市、黄金、稀有金属市场181.7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6.63万元。黄*成受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黄*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此外还通报了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洪,在任该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在办理村林地林权流转过程中收受他人所送现金8万元;利用管理村组织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与他人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共同私分占有村集体公款18万元,其中赵*洪分得7万元。赵*洪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陈-书,在任该职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三违”整治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修建“三违”建筑提供便利,收受开发企业钱款3万元。陈-书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律解读】
挪用公款14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顾问表示,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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