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
时间:2023-06-11 19:22:24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可否直接起诉

国家赔偿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可直接诉讼,起诉期限:三个月内起诉(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算,但不得超过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1年);司法赔偿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你可以具体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1、首先,法院的附条件的允许上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2、民事上,该保证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在民法典上是以胁迫、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属于可撤销的、可变更的。法院不得以此来做为要求当事人放弃赔偿是没有根据的!3、从行政法上说,行政法第四百七十条,公务员应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该法院的作法显然违法!(如果你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很多的法律都可以提供依据,只要你有证据,可以起诉该法院,并得到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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