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出合同总金额的20%。
若超越这一比例,则超过部分不再具有定金之法定效力。
在债务得到相对人全面履行之后,定金可充作相应价款或予以回收退回。
对于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来说,不可履行契约约定的债务时,也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同样地,对于接受定金的另一方而言,未能依约履行其债务时,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