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从参加省直统筹当月起,企业职工凡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由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省企业社保中心核定退休待遇,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加省直统筹前已由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从参加省直统筹当月起由省企业社保中心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见: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2]26号)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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