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对邗江区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1:01:25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提出的《关于对邗江区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政策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邗江区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切实维护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政府城市客运管理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对邗江区215辆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管理的政策意见。

一、自愿接轨,有偿使用

原经行政审批的邗江区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扬州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可自愿接轨,接轨后转8年期有偿使用年限,由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城市客运营运证件。不愿接轨的,限期经营,自然淘汰。

二、统一管理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按省、市政府批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经营标准和营运条件。做到经营权有偿使用标准统一,车型统一(桑塔纳、富康、捷达),并继续实行出租车总量控制。自愿接轨的经营者必须按市区达标出租车型的要求整合。按市有关规定,市财政从有偿金中返还费用,统一组织用于实行规范营运服务设施的“五统一”(税控计价器、桥式标志灯、防护网、座垫套的统一)。

三、实行统一管理的具体管理措施

(一)自愿转为经营权有偿使用方式的管理措施。

1、对愿意接轨的经营者,可按下列条件并轨:经营权使用年限确定为8年。经营权有偿金额度为市区2001年标准53240元,分阶段收取,总交费期五年。登记注册首期交付20000元,余款于12个月后分4年内交清,每月交692.5元。

2、委托城市客运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从规定的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经营者有偿使用8年。期满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收回经营权。

3、市财政给予经营权有偿使用金返还,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统一组织奖励税控计价器、标志灯、防护网、座垫套等专用营运服务设施。

4、营运车型必须符合扬政发[2000]239号文件规定的达标车型要求。由市公安车管部门核(换)发出租车专用号牌。

5、自愿接轨的经营者,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安排,可委托有资质的公司统一管理,由公司按规定收取适当管理费用,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按原渠道到有关部门缴纳各项交通规费。

(二)限期经营,自然淘汰方式的管理措施。

对不愿接轨的经营者,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给予两年经营期限,到期后自然淘汰,在此期间不再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过渡期满后建设、交通和相关部门不再给予经营证件的审验,所有经营手续自然作废。过渡期限具体时间从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过渡期内由城市客运管理处核发营运证件。

2、营运车辆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统一喷涂识别标记、标识,标注:“控制区内营运”字样,不得自行设置与市区出租汽车相同的图形、文字、标志。

3、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营运范围。具体经营范围为:东至廖家沟,南至南绕城公路,西、北至西北绕城公路以外的区域经营,不得在中心城区、主干道、客流集散地送客、带客、待客。

4、过渡期限内,除不纳入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外,必须按城市客运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服务,缴纳规定的相关费用。

5、过渡期内,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变更等手续,期满自然淘汰,营运证件失效。

6、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安排,在保持经营者原经济类型的基础上,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出租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按要求经营服务。

四、具体实施工作步骤

1、邗江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先期审核。负责经营者申请接轨确认工作以及负责对不愿接轨转为过渡期两年经营的确认工作。

2、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登记、注册,达标车型的审核,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的订立,营运证件核发,规范营运设施“五统一”等工作。

3、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出租汽车号牌的审核换发。

4、市地税局负责税控计价器以及营运票据统一使用工作。

5、市建设局向全行业和社会公示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规范要求,稳步实施,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区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总体工作要求,联合开展业务工作,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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