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签订完成后合同义务是咋的
时间:2023-08-14 16:34:42 1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

1、委托人需要承担支付报酬、提供委托要求等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受托人需要承担按约处理事务、亲自处理事务、报告委托处理结果等义务;

3、违约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支付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我们知道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原则上由委托人亲自办理,但是下列情况下例外可以转委托: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的权利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损害赔偿义务。在有偿委托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武昌委托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若是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偿也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因委托人的要求还应当提前预付该种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不得擅自委托受托人以外之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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