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滁政〔2019〕24号)精神,参保人员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报销比例为55%。住院报销金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X报销比例。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住院前拨打异地就医备案平台电话0550-96355,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医院就医,出院时直接结算。未备案联网结算的,持住院相关手续回参保地申报医药费用报销。
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暂不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可携带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发票、清单及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明光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祁仓路公租房)2楼33号医保窗口登记、调查复核后再报销。
跨省异地医保报销流程
跨省异地医保报销流程: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2、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医保报销条件: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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