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夫妻仍住一起,家用共同承担,5年后男方搬离,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自离婚时起的孩子抚养费,虹口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法院认为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男方已承担生活开销并支付了孩子的相应费用,无需再另外支付抚养费,但自搬离之后起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09年5月,东东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约定东东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同时承担东东的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对东东都较为宠爱,考虑到孩子还小,担心对他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夫妻俩尽管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一家人仍住在一起,过着与平日一样的生活,家庭开销则由两人共同承担。
2014年中旬,东东的父亲突然搬离了家,照顾孩子和生活开支的重担一下子落在了东东母亲身上,她开始有些力不从心。半年后,东东的父亲将她诉至法院,要求她搬离这套依离婚协议属于东东父亲的房子。后经法院调解,东东的父亲支付了东东母亲一笔购房补贴,后者就带着儿子搬离了曾经的家。
然而由于两人离婚后仍住在一起,东东的父亲并没有按约定支付每月的抚养费,只是承担了东东的学费和部分生活开支,而且东东的父亲自离家以后,除了一笔学费外再没掏过一分钱。东东的母亲认为东东父亲违反了离婚协议,遂向其多次催讨抚养费,无奈之下只得代东东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自离婚开始拖欠的抚养费(扣除学费)15万余元,此外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东东18周岁。
东东的父亲在法庭中表示,离婚时他们已约定共同居住的房子归自己,另有一套房子归前妻。但离婚后前妻拒不搬离,将属于她的那套房子租了出去,带着儿子一直和自己住在一起,同住期间自己承担了儿子学费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开支。因此他不同意支付共同居住期间的抚养费。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考虑到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对东东均有照顾,东东的父亲亦支付了东东的学费,东东母亲要求东东父亲补付2009年6月起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而2014年7月起,东东父亲搬离住处,除支付东东的学费,未支付抚养费,应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补付东东相应的抚养费,今后亦按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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